回转交易是针对B股实行T+3交收制度而设立的交易方式,它能减少投资人的持仓风险,增强B股的流通性。上交所在1993年10月间引进了回转交易制度。

在回转交易制度下,投资人能够卖出的股票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已履行交收义务的股票,另一部分是已经买入,但还未交收的股票。但无论在何时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他只能在成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才能办理这些交易的交收,并且,当天的买入和卖出是不能冲抵的。回转交易适用于在交易所内达成的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做回转交易应注意下列情况:
(1)如投资人没有库存股票余额,他只能买进后卖出。
(2)如投资人有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他能如数卖出该部分股票而不需到交收完毕再行卖出。
(3)投资人一次卖出股票的总量等于其已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加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
(4)投资人不同交易日买进卖出的股票只能分别清算,不能冲抵。
(5)不同交易日完成的交易都分别在成交后第三个营业日进行清算与交收。
回转交易结算风险的其他相关建议
首先,回转交易所带来的结算风险,其根源是券商的违规,为此我们建议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如借鉴美国市场对即日交易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有效控制客户回转交易的规模,防止券商自身或允许客户在资金不足情况下利用回转交易制度进行交易,防止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这一方面不出问题,则回转交易本身并不会导致结算风险。
其次,前述分析是建立在实行货银对付机制基础上的,因此我们建议在中国结算推出货银对付机制后,再推出回转交易机制,否则,回转交易带来的交易活跃,不仅意味着价差风险的累积,还意味着本金风险的增大。
最后,T+1回转交易证券卖空处理的应对措施,是建立在证券交易所仍实行防止投资者卖出超出其证券可用余额的前端监控的基础上的,这一点需要证券交易所继续坚持。否则,证券卖空问题就需要采取建立自动证券借贷系统、推迟交付证券等措施,而这些内容与融资融券制度相关,尚需深入论证才能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