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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东金: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又出新规,对股市有何影响?(3)

2018-04-11 16:23


二、是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禁止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规定》明确要求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为防止“空手套白狼”、加剧金融风险,《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相关股权,并强化了锁定期届满后质押证券公司股权的监管要求。此外,要求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证券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

三、是穿透核查股东关联关系,防止规避审批。

为防止股东通过分散持股的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批和监管,《规定》明确了关联方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实质重于形式等判断标准。监管部门发现规避股东资格审批和监管行为的,将依法处理违规股东和知情不报的证券公司。

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履行其他监管职责时,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或者股东就其提供的有关资质、关联关系或者入股资金等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声明,并就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声明所应当承担的后果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未遵守《规定》进行股权管理的,证监会可以调整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类别。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空手套白狼”,新规要求,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相关股权。券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股人5年内不得转让相关证券公司股权;其他三类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具体要求如下:

(一)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证券公司股权;

(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证券公司股权;

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相关股权。

证券公司股东质押相关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采取股权收益权转让等其他方式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关注四,股权管理与治理结构监管结合

不久之后,券商股权监管贯穿于证券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涉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等环节。

“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在企业方面要从公司治理抓起,这抓到了根本,不把股东管好,不把公司治理管好,不把企业经营好,风险会层出不穷。也就是说只治标不治本后患无穷。”北方一家中小券商总裁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建议,股东资质监管与券商治理结构监管应相互结合起来。

《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证券公司董事长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

“股东资质如果有营业收入、规模等限制,那对成立几年后的券商经营成果、行业排名、税收也应有要求,否则,就成了严进宽出,形成垄断经营。目前,牌照数额、股东资格是稀缺品,控制牌照数量本身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且并没有因控制牌照数量而减少资本市场的风险,反倒助长很多股东不努力经营证券公司,通过倒卖证券公司牌照或股权谋取高额利润,还导致了腐败和监管套利。”上述券商总裁分析称。

针对券商股权转让,该券商总裁举例称:

(1)表面上看股东没有委托、负债资金入股证券公司,但在集团方或共同利益方获得了委托资金或负债。例如:B是A集团的公司,B真金白银入股C证券公司,但是,D信托公司给A集团贷了款,D又是C证券公司的大股东。这从B来看是合规的,其实B是D的一致行动人,这种不合规入股、代持如何审查?

(2)A证券公司由B、C、D、F股东构成,但B是G的全资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转让G的股权通过B间接成为证券公司股东,从而规避了证券法和该规定的股权审批监管,这怎么办?

“在股东不能不愿自治或不会自治时,监管机构应当引导股东、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学习如何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治,待自治能力提高后再逐步放权,否则,只能给市场添乱。监管机构对公司治理的监管,从而实现对股东、公司、员工的利益进行管理,这对社会(税收)、股东(分红)、企业(利润)、员工(薪酬)都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好处。”上述券商总裁建议,监管机构应要求董事会明确对经营层的考核数据,必须具体,便于量化考核。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要发挥作用,不能让大股东操控。

他还表示,针对股东和证券公司场地、人员、财务三分开的要求,如果没有切实的监管措施,就只能做到形式而没有实质作用。如果,股东或董事长把自己的人安排在人事、财务、信息甚至更多部门,公司表面的决策或签报流程根本形同虚设,只要董事长不同意,公司根本招不进来人或处理不了人,根本没法进行财务开支,没法进行信息系统建设,没法进行管理考核、奖金发放等工作。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副总裁也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称,券商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证券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对其与证券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股东不得与证券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重庆东金: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又出新规,对股市有何影响?